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的
通 知
为了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依据我市2012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为:楼梯房为60元/㎡,电梯房为80元/㎡。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3日